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引导数据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全市碳减排碳中和,我们对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引导数据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全市碳减排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以及本市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年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含,电力按当量值计算)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适用本规定。包含机柜等建设内容且机柜及其制冷部分能源消费量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视同数据中心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用于支撑“四个中心”建设,保障“四个服务”功能,增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未来竞争新优势。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功能定位的明确的业务需求清单或相关意向协议。
第四条 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为计算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运行后用于数据计算、存储等方面的功能规划说明及配置说明,应当保证用于数据存储功能的机柜功率比例不高于机柜总功率的20%。
第五条 项目节能报告中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鼓励2021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年能源消费量的比例按照每年10%递增,到2030年实现100%(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建筑物屋顶可以安装光伏组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外墙安装光伏组件。自建设施不能满足的用电需求,可以通过绿色电力交易或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买节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节能审查机关(即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于6月底前对项目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进行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核实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股东在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同时关闭其所有(或控股的)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运的其他数据中心的,所关闭的数据中心机柜总功率(不含强制退出关闭的部分)的一半可以在计算新建、扩建项目能耗时予以扣减,不计入新建、扩建项目能耗。
关闭存量数据中心应当提交相应证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中心关闭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条 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年能源消费量小于1万吨标准煤(电力按等价值计算,下同)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3;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1万吨标准煤且小于2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25;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2万吨标准煤且小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2;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15。
第八条 数据中心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通过自用、对外供热等方式加强余热资源利用,鼓励数据中心余热与周边既有热源耦合利用。鼓励采用工信部《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制冷设备、通风设备、变压器等通用用能设备的能效水平应当达到或超过一级能效标准,禁止新增以消耗臭氧层物质为工质(以生态环境部《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为准)的设备设施,鼓励采用以二氧化碳等自然工质为介质的制冷设备。鼓励数据中心采用高效节水系统。
第九条 数据中心项目应充分利用再生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数据中心,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机房加湿等非生活用水原则上应采用再生水。
第十条 新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筑水表配置规范》(db11/t 1768)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以及节水管理体系。年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实现pue值测量,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数据中心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鼓励年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数据中心应当确保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数据传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当在本市没有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节能审查前充分论证节能方案,完善节能报告编制。节能报告是建设单位就节能工作作出的承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节能报告的真实性,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各项要求及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确保实际能源资源利用水平不低于设计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两年内上架率(实际上架的机柜额定总功率/项目机柜设计额定总功率)未达到8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违法责任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规定执行。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检查处罚结果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按要求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对数据中心实际运行pue值执行《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1139)的情况进行节能监察。对于超过标准限定值(pue值1.4)的数据中心,将按本市差别电价有关规定中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形,确定执行差别电价单位的名单,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征收差别电价电费。对于pue>1.4且≤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对于pue>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每度电加价0.5元。北京市电力公司执行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超限数据中心整改后,可申请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对于达到整改要求并通过复核的,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京发改规〔2021〕4号)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